電梯作為特種設備,國家為了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和人們乘梯環境安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和電梯制造、電梯安裝、電梯維保一系列的安全生產規范,規定從事電梯安裝、電梯維保、電梯保養的企業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許可資質,并且具備了法律法規下的從事電梯安裝、電梯維保、電梯保養的條件,才能進行施工電梯安裝、電梯保養、電梯維保,國家三令五申通過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傳達文件和開會指導,比如從事電梯安裝、電梯維保、電梯保養的工人師傅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取得特種設備的上崗證等,可是在當下電梯安裝、電梯維保、電梯保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仍然有一些電梯安裝、電梯維保、電梯保養企業惡意低價競爭拿到電梯安裝、電梯保養、電梯維保業務,然后,安排一些懵懂無知的師傅去作業導致悲劇的發生,作為資深的電梯安裝、電梯維保、電梯保養、深圳電梯安裝、深圳電梯保養、深圳電梯維保企業--深圳立通電梯公司與你分享一則最近發生的一個違規電梯維保的案例:
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最近刊發了一則對于永大電梯設備(中國)有限公司的處罰。上面顯示處罰日期是2022年5月11日,處罰機關是連云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內容:2019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市政府批復的《江蘇省連云港市“6.24”一般電梯剪切事故調查報告》(政辦【2019】2257號),要求我局按事故調查報告,依法予以處理。2019年11月29日,經本局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
2019年6月24日17時30分,位于徐圩新區的江蘇方洋集團有限公司租房三期33號樓電梯安裝現場,溧陽安達電梯安裝有限公司電梯安裝人員江某、辜某(未取得電梯作業資格證),為將事故電梯的轎廂移動到合適位置,在機房進行盤車作業。盤車時,短接層門、轎門,人為造成開門走梯隱患。后嫌盤車速度太慢,為圖省事、省力,在明知事故電梯未經調試的情況下,貿然送電,由辜某到17層進行轎頂作業,江某在機房配合,采取檢修運行的方式快速移動電梯。期間,電梯突然失速上行,辜某因違規半身趴在轎頂作業,躲避不及被剪切致死。
經連云港市市政府“6.24”電梯事故調查組認定:當事人在辦理安裝告知后,未經產權單位同意,未辦理告知變更,擅自將該項目轉包給溧陽安達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時,作為事故電梯的制造單位與簽約電梯安裝單位,未全面落實安全責任,未有效執行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擅離職守,對事故電梯的安裝工作缺乏安全指導與監控,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另,經連云港市市政府“6.24”電梯事故調查組認定;“6.24”電梯事故是一起由于安裝人員違章作業,電梯安裝單位的違法行為,制造單位對電梯安裝工作的安全指導與監控缺失,施工總包單位和電梯產權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未落實,導致1人死亡的電梯一般責任事故。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經營資質的基本情況。2.《江蘇省連云港市“6.24”一般電梯剪切事故調查報告》(政辦【2019】2257號)復印件,證明“6.24” 一般電梯剪切事故調查及責任認定的情況。3.連云港市市政府“6.24”電梯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詢問筆錄復印件十八份,證明連云港市市政府“6.24”電梯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的情況。4.2019年12月1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施慶鋒(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所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對連云港市市政府“6.24”電梯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責任認定認可的情況。5.當事人提供的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項目技術安全交底協議和委托安裝合同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設備采購情況、以及將電梯安裝工程委托溧陽安達電梯安裝有限公司進行安裝的情況。根據以上已查明的事實,本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的2020年2月7日,經當事人認可,采取微信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連市監稽聽字〔2020〕1號《連云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本局認為:當事人作為事故電梯安裝的簽約單位與制造單位,未對委托安裝的電梯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經《江蘇省連云港市“6.24”一般電梯剪切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當事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二十二條的規定,該事故為造成一人死亡的電梯一般責任事故,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經綜合裁量,根據《江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第(一)項“違法行為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對當事人從重處罰,決定予以頂格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九十條“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對于溧陽安達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19日日的時候就因此事故被罰了20萬元。處罰事由是:
經連云港市市政府“6.24”電梯事故調查組認定:當事人未經江蘇方洋集團有限公司同意,違法承接永大電梯設備(中國)有限公司轉包的業務,未依法辦理施工告知,安裝過程未經法定監督檢驗。施工期間,安全責任不落實,生產管理缺失,教育培訓缺失,人員組織不合理,安排未經制造單位培訓的學徒工,從事專業性強的電梯安裝、調試工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