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本文從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典型案件,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典型案件,生產安全事故處罰典型案件及關于未按照要求組織應急預案演練被處罰的典型案例,應急預案該如何備案?有什么時限?需要什么材料?企業對于應急預案的編制、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備案、修訂等,有什么法定職責和義務?按照怎樣的程序和要求?該如何正確地完成應急預案?等幾個方面與大家探討交流!引以為戒,警鐘長鳴!
【一】
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深圳市**發工業潤滑油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20年10月14日,光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發工業潤滑油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353KG碳氫清洗劑,131KG揮發性沖剪油,存儲于商鋪內,該商鋪無防火,防爆等設施)。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4日,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深圳市**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案
2020年11月6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臨時倉庫未設置防雷設施;現場存放酒精9桶,共135Kg)。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15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20年12月01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甲醇、乙腈,共計204.8Kg,儲存在一樓廠房西側廁所)。其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24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深圳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演練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0年10月21日,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等七項問題。執法人員當即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
2020年11月10日,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等兩項問題未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2020年12月14日,龍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0日,并處5.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洪某處以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深圳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豐工業區管理處安全生產管理類違法行為案
2020年11月16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豐工業區管理處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3項違法行為: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地下停車庫配電箱,共10個)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3.未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保障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15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三項違法行為分別處以罰款4.8萬元、罰款0.5萬元、罰款1.5萬元,合并處以6.8萬元罰款。
張某某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2020年12月1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共樂社區鐵仔路42號工業園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工業園區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廠房4樓樓頂消防水池一處)。其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2020年12月17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張某某(鐵仔路42號工業園區負責人、業主)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
生產安全事故處罰典型案件
南頭街道立潤富達廣場“6·27”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處罰案
2020年6月27日17時許,在南山區南頭街道藝園路立潤富達廣場工程西區C棟10層,深圳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人在外墻面吊籃內進行玻璃幕墻鋁板固定作業時, 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0萬元人民幣。
經調查,深圳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工人踩在吊籃圍欄上作業的違章行為;對工人佩戴的安全帶沒有及時檢查和更換,導致存在安全隱患;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文某某,作為該公司在該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該起事故中,廣東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廣東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徐某某,作為該公司在該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020年12月8日,南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深圳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廣東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深圳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文某某處以5.48723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廣東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徐某某處以4.8693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羅湖區黃貝街道“8·9”觸電事故處罰案
2020年8月9日18時10分許,羅湖區黃貝街道轄區愛國路3002 號深圳市第二實驗學校發生1起觸電事故,造成1名空調安裝工人高某某死亡。
經調查,深圳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事發項目空調安裝單位,未依法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高某某等工人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未全面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未嚴格監督高某某佩戴安全帶進行高處作業,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高某某等工人違規進行空調電源線接線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鄒某某作為深圳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承接的深圳市第二實驗學校空調安裝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 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引發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該起事故中,深圳市**辦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事發項目空調銷售單位(事發項目空調安裝作業授權單位),對深圳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事發宿舍樓空調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不到位,對空調安裝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深圳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協調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劉某作為深圳市**辦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負責人),未認真組織對深圳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事發宿舍樓空調安裝作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對深圳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協調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22日,羅湖區應急管理局先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深圳市*辦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深圳市*辦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劉某處以0.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0年12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鄒某某處以2.01278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一
案例二
蘇州**紡織有限公司違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2018年5月10日,吳江區安監局決定給予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提醒
應急預案不能只停留在制定上,僅僅“紙上談兵”做紙面功夫,而是要定期開展演練,落實到實處,切實提升企業應急能力,才能在關鍵時刻拯救生命!




劃重點
企業對于應急預案的
編制、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備案、修訂等,
有什么法定職責和義務?
按照怎樣的程序和要求?
該如何正確地完成應急預案?
為什么要編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十七條規定:
應急預案該如何備案?有什么時限?需要什么材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最高可罰10萬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安全科學與應急管理研究
服務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的政策資訊、科技理論、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交流、展示媒介、推廣安全科學與應急管理先進經驗、技術創新成果及應用
1、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信息化建設。
2、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消防安全評估、軍工涉密業務。
3、政府部門或企業應急能力建設和評估。
4、城市安全風險評估、大型場館或大型群眾性活動風險評估,安全生產相關培訓。
5、化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隱患排查、責任保險第三方技術服務支撐、應急預案編制,評審。
6.三維數字化應急預案編制
電梯維修、電梯安裝、電梯保養是關系到千家萬戶上上下下生命安全的特種設備,更是要高度重視,作為資深的深圳舊樓電梯加裝、深圳電梯大修改造、深圳電梯維保、深圳電梯維修、深圳電梯保養、電梯安裝、電梯維修、電梯安裝--深圳立通電梯公司在此鄭重的提醒各個經營特種設備的同仁,為了千千萬萬的住戶、也為了自身著想,切實按照深圳市市場監督局的要求,完善自己的電梯維保應急預案、定期進行電梯維修應急演練,確保我們都能安全生產。